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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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744號

原告 高淑燕

被告 林呈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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