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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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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