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