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7號抗告人即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