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1085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0至5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