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42號聲明人丙○○
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或次順位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 張文昌張文雅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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