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楊家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丁華平備註:兩造所提出系爭銀行業綜合保險單暨基本條單、要保書、批單、特約條款之原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