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上訴人丙○○
甲○○戊○○乙○○兼共同兼訴訟代理己○
丁○○被上訴人 周淑梅 即 謝阿姨 美食坊被上訴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