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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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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