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忠平 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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