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銓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96年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9,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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