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被 告 隋時語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之聲明原為:■怴B被告應
返還新臺幣(下同)195,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芊B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戽■11頁);復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具狀變更第
1項聲明為:■怴B被告應給付原告186,91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侘■
12頁);嗣於110年3月26日具狀再變更第1項聲明為:■怴B被告
應給付原告185,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妦■309頁)。核原告所
為之聲明變更,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證據資料亦
得共通利用,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怴B兩造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簽訂裝修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由原告進行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系爭工程完工日
為107年6月26日,然因被告及其胞姊 隋金華 屢次要求原告變
更原約定施作內容、對於屋內配件亦多有意見,使原已延宕
之工程進度更為遲延。又被告外甥於系爭工程預定完工日前
之107年6月17日即入住系爭房屋,足見系爭工程應於該日即
已完工,惟被告拒不配合驗收,且竟以系爭房屋及鄰屋漏水
為由拒不支付尾款。
■芊B本件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業經本院民事庭108建字48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下稱系
爭鑑定報告),該鑑定報告記載原告已完成約定工作,至系
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工程合約本約尚未施作之「臥室房間門
(木櫼門)、餐廳舊收納櫃重置修補、前後陽台排水孔移位
、馬桶安裝、LED筒燈、LED陽台燈、LED吸頂崁燈」等7項目
及系爭工程合約追加工程未施作之「後陽台女兒牆外側牆面
粉平」,說明如下:
■荂u臥室房間門(木櫼門)」此部分系被告要求自購門片及門
鎖,再由原告安裝,此部分原告已同意扣除5,700元。
■牷u餐廳舊收納櫃重置修補」已於追加減單中扣除(鑑定機關
誤查列為未施作),是此部分並非原告所需施作之項目。如
此部分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扣除,將成為重複扣除,是應
依追加減單之金額扣除為宜。
■恁uLED筒燈、LED陽台燈、LED吸頂嵌燈」等3項已於系爭追加
減單中扣除此部分並非原告所需施作之項目。如此部分又依
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扣除,將成為重複扣除,是應依追加減單
之金額扣除為宜。
■苤u馬桶尚未安裝」部分,實則原告早已將馬桶安裝,鑑定時
或係因被告個人因素而另將馬桶拆除。
■洁u前後陽台排水孔移位」部分,實為被告另要求增設明管讓
洗衣機使用,原告配合被告設立明管而未將排水孔移位。
■峞u後陽台女兒牆外內牆面粉平」部分,同意依系爭鑑定報告
所載扣除958元。
■吽B被告計有尾款186,919元(計算式:原證2工程款189,860元-
木作工程項目4「臥室房間門片(木櫼門)」5,700元+原告
代墊費用2,759元)尚未給付,扣除鑑定報告所載後陽台女兒
牆外側牆面粉平部分之958元後,被告尚須支付原告185,961
元。爰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5,961
。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怴B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未完工項目及瑕疵,且該工程
並未經被告驗收完工。另被告提起系爭另案訴訟,經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後之系爭鑑定報告可知,依系爭契約及附表,未
完工或未施作之項目及所需之施工合理費用為15,318元,更
其者連馬桶都未完裝完成。又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可知增
減未施作之工程項應經乙方即原告書面同意,然原告卻未提
出同意書,且原告於108年7月18日以LINE告知被告:…但是
追加/或是不在合約內容的,送的,那些是我情義相挺等語
,顯見兩造就追加工項已無紛爭,因此被告就原證2追加減
單(下稱系爭追加減單)內之工項並無須付款。
■芊B系爭工程並導致系爭房屋及鄰屋漏水,被告早於107年7月1
日即以LINE傳訊要求原告就牆面裂痕、牆角缺口、水流量太
小及陽台排水口等瑕疵進行修繕,經過2個多月後,因原告
仍未修繕完畢,被告方於107年9月27日再寄發存證信函,被
告實已按民法第493條規定合法催告原告。前述瑕疵迫使被
告須另額外支出高額費用進行修繕,且因系爭工程未完工,
該部分報酬為前述之15,318元,被告自不需支付;又原告遲
延工程,依系爭契約第5項約定,原告未依約定於期限內完
工時,每逾一日、被告得於尾款中依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一按
日扣除,迄至另案訴訟鑑定報告日即109年12月23日止,系
爭工程已遲延911天,本件工程總價為830,000元,原告自應
給付被告違約金756,130元(計算式:830,000元x0.001x911
天=756,130元);又系爭工程未完工,被告被迫須在外租屋,
每月支出租金8,000元,迄至109年12月23日已增加29個月之
租金,共計232,000元(計算式:8,000元x29=232,000元)。
再者,系爭工程存有多項瑕疵,由該些瑕疵所衍生應重新修
繕之費用計為78,377元,另因漏水造成木地板損害及2樓漏
水部分金額為136,500元。末被告於系爭工程中共計墊付
11,831元,綜上總計金額為1,230,156元(計算式:15,318元
+756,130元+232,000元+78,377元+136,500+11,831元
=1,230,156元),被告就此部分金額對原告主張抵銷抗辯。
■吽B綜上,追加減單部份除鑑定報告所提之未完工或未施作之項
目及所需之施工合理費用958元,及依約完工而有瑕疵且其
合理之瑕疵修補費用7,622元外,尚應再扣除5500元,以上
合計應扣除14,080(計算式:958元+7,622元+5,500元),即
原告請求金額應為172,839元(計算式:186,919元-14,080元
=172,839元)。又本件被告主張可折抵之金額為1,230,156元
,遠大於172,839元,被告自無庸再支付原告款項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怴B原告之訴駁回;■芊B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怴B兩造於107年4月17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就系爭契約約定之
裝修工程由原告施作(見本院卷■戽■21至25頁;本院卷■侘■
321至333頁)。
■芊B被告於107年4月18日、同年5月8日、同年6月26日各給付原
告工程款249,000元,共計747,000元。
■吽B被告就系爭契約對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系爭另案
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作成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見本院卷■妦■23至245頁)。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本件原告主張業依系爭契約及系爭追加減單施作系爭工程,
被告於系爭工程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款等節,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事項厥為:■怴B系爭契
約約定原告應完成工作之範圍?■芊B原告是否完成約定之工
作?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吽B被告得否依系爭契
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氶B被告得否就
工作物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被
告得否主張抵銷抗辯?抵銷之數額為若干?■ョB經抵銷後,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若干?茲析述如后:
■怴B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完成工作之範圍?
■茷鷅朁蚥顗怴A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施作之
範圍即為系爭契約所附住宅工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是
)。另參諸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記載:被告在施工期間可與
原告協議後,經原告書面同意後增減未施作之工程項等語(
見本院卷■戽■21頁),復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完成之工作
即為系爭估價單,如後續辦理追加減工程,需兩造就追加工
程之項目、範圍達成共識,並經原告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
■狴誑颻鴔i主張兩造於系爭契約成立後有就系爭追加減單辦理
追加減工程,為被告否認之。查觀諸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培元
與被告間107年9月12日間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朱培
元於該日17時35分傳送包含:隋小姐,我待會把加減帳單傳
過去妳看一下,沒問題就先幫我把款項處理掉等內容之訊息
與被告;被告則於同日18時41分、同日19時56分回覆:「你
傳到群組吧!有些錢我不知道」、「怎快20萬」等訊息(見
本院卷■侘■284頁),參以系爭追加減單之報價日期記載為
107年9月12日(見本院卷■戽■26頁),即上開2人為上揭通
訊之同日,堪認原告係直至欲就已施作工程請款之107年9月
12日方提供被告系爭追加減單,表明除系爭契約所附系爭估
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外,亦就系爭追加減單所列工程項目向被
告一併請求承攬報酬,被告對系爭追加減單所列工程項目、
報酬亦甚感疑惑,足見兩造在107年9月12日前尚未就系爭追
加減單上所列工程達成共識,遑論被告有以書面同意該等追
加減工程,是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完成之工作即為系爭契約
所附系爭估價單,而未包括系爭追加減單上所列工程,原告
自無從在系爭估價單所列承攬報酬外另請求被告依系爭追加
減單給付追加減之承攬報酬。
■芊B原告是否完成約定之工作?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
■茩鴔i未完成約定之工作
原告主張因被告外甥於107年6月17日入住系爭房屋,故系爭
工程業於107年6月17日完工等節,惟被告否認系爭工程於斯
時完工。查,系爭公會於109年12月4日第4次會勘時,系爭
估價單所載工程至少尚有水電衛浴工程中項次13之「前後陽
台排水孔移位」、「衛浴設備安裝(馬桶尚未安裝完成」等
工程細項(下稱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有系爭鑑定報告可
稽(見本院卷■妦■177頁;第231頁;系爭鑑定報告第68頁;
第91頁),又系爭房屋浴廁內之馬桶於107年11月15日時尚
未安裝固定完成,有被告所提載有拍攝日期之照片可稽(見
本院卷■戽■87頁),參以原告所提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培元與
被告間通訊紀錄,2人於107年6月17日雖提及被告外甥即將
入住系爭房屋乙事,但2人對於被告外甥預計入住系爭房屋
均表達無奈,被告甚多次向朱培元表示仍以修繕工程為重,
朱培元於107年6月17日9時32分向被告表示:水電工程人員
星期二會去安裝所有衛浴等語,見本院卷■侘■207、208頁)
,堪認系爭估價單上衛浴設備安裝項目於107年6月17日時尚
未施作,原告主張107年6月17日系爭工程業已完工,顯無足
採。而系爭工程至系爭另案鑑定最後1次至現場會勘即109年
12月4日時,均尚有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完成,足見原告至
本件起訴後之109年12月4日,均尚未完成系爭契約約定應完
成之工作。
■珥鴔i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
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
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明
文。被告於107年4月18日、同年5月8日、同年6月26日各給
付原告工程款249,000元,共計747,000元,最後1筆工程款
尾款即驗收款尚未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查,本件原告未
完成系爭契約約定應完成之工作即系爭估價單之所有工程,
業如前述,則應待系爭契約約定之全部工程均完工,並經驗
收合格方得由承攬人領取之驗收款(工程款尾款),原告自
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準此,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之承攬報酬尾款,核屬無據。
■吽B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
?
■茖t爭工程採「限期完工」方式計算工期
查,系爭工程之施工期間係自107年4月20日起至同年6月26
日止,並約定非因天災、地震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原告
不得無故延期完工,業經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項約定
甚明(見本院卷■戽■21頁),可知系爭契約已明訂系爭工程
應於107年6月26日前完成,否則即屬遲延,且未約定施工期
間為若干工作日或日曆天,系爭契約就工程之計算係採限期
完工方式,至為明確。
2.系爭工程逾履約期限未完工
系爭工程至系爭另案鑑定過程最後1次會勘之109年12月4日
時均尚有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完成,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
施工期限起算至109年12月4日止,客觀上遲延完工892日(
計算式:107年6月27日至同年月30日共4日+107年7月共31
日+107年8月共31日+107年9月共30日+107年10月共31日
+107年11月共30日+107年12月1日至同年月5日共5日+107
年12月6日至109年12月4日共2年即730日=892日)。
■悒誑颻鴔i既不得請求系爭契約尾款及系爭追加減單所載承攬
報酬,業如前述,則原告對被告即無承攬報酬債權可行使,
本院自無須審究被告主張用以抵銷之逾期違約金數額為若干
,併此敘明。
■氶B被告得否就工作物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數額為若
干?
■■、被告得否主張抵銷抗辯?抵銷之數額為若干?
■ョB經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若干
因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業如前述。則本院自無
須審究被告得對原告主張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得抵銷
之數額,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兩造雖簽立系爭契約,惟未另行約定系爭追加減
單上所列工程項目及承攬報酬,是原告既未將約定應完成之
工作即系爭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契約之驗收款,亦無從請求未經協議之追加減
工程款,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
攬報酬185,96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呂亞馨
附表:被告主張原告未完工項目、瑕疵及需重新修繕部分
┌──────────────────────────────────────┐
│編號1:未完工部分│
├───┬───────┬──┬──┬────┬────┬─────┬────┤
│項次│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說明│扣工程款│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拆除工程】│1│式│8,000元│8,000元│地磚沒敲完│3,000元│
││浴室舊有壁磚、│││││整││
││地磚拆除│││││││
├───┼───────┼──┼──┼────┼────┼─────┼────┤
│12│【泥作工程(壁│1│式│20,000元│20,000元│餐廳窗戶內│10,000元│
││磚、地磚)】│││││外方位錯誤││
││新做窗門,水泥│││││及凹凸不平││
││坎縫,粉平│││││││
├───┼───────┼──┼──┼────┼────┼─────┼────┤
│13│廚房牆面砌磚│1│式│13,000元│13,000元│嚴重未依約│8,000元│
├───┼───────┼──┼──┼────┼────┤施作,自行││
│14│廚房爐檯後補磚│1│式│3,000元│3,000元│變更成鋁板││
│││││││牆(有縫隙││
│││││││不填補),││
│││││││各處裂痕縫││
│││││││隙或凹凸不││
│││││││平整││
├───┼───────┼──┼──┼────┼────┼─────┼────┤
│1│【流理檯工程】│全│式│107,910│107,910│未依約裝置│3,000元│
││總價│││元│元│插座,破壞││
│││││││檯面人造石││
├───┼───────┼──┼──┼────┼────┼─────┼────┤
│3│【木作工程】│28│尺│1,800元│50,400元│未依約定從│14,000元│
││客廳/臥室隔間│││││水泥天花板││
││牆│││││││
├───┼───────┼──┼──┼────┼────┼─────┼────┤
│4│臥室房間門(木│1│樘│6,500元│6,500元│未依約施作│6,500元│
││櫼門)│││││││
├───┼───────┼──┼──┼────┼────┼─────┼────┤
│6│餐廳舊收納櫃重│1│式│3,000元│3,000元│未依約施作│3,000元│
││置修補│││││││
├───┼───────┼──┼──┼────┼────┼─────┼────┤
│1│【水電、衛浴工│1│套│6,500元│6,500元│未依約施作│6,500元│
││程】浴室馬桶│││││及破壞馬桶││
│││││││蓋││
│││││││(已附圖要││
│││││││類似和成上││
│││││││壓式馬桶,││
│││││││卻擅自安裝││
│││││││側壓式馬桶││
│││││││)││
├───┼───────┼──┼──┼────┼────┼─────┼────┤
│5│浴室淋浴推拉門│1│組│6,000元│6,000元│未依約施作│6,000元│
│││││││(原訂要拉││
│││││││門式,卻擅││
│││││││自改成推門││
│││││││)││
├───┼───────┼──┼──┼────┼────┼─────┼────┤
│10│冷水管│1│式│16,000元│16,000元│未依約施作│16,000元│
│││││││(原訂管終││
│││││││走天花板,││
│││││││卻擅自改成││
│││││││走地下)││
├───┼───────┼──┼──┼────┼────┼─────┼────┤
│13│前後陽台排水孔│2│式│4,000元│8,000元│前陽台未依│4,000元│
││移位│││││約施作││
├───┼───────┼──┼──┼────┼────┼─────┼────┤
│18│冷氣專用迴路│3│組│2,800元│8,400元│小房間1組│2,800元│
│││││││未依約施作││
├───┼───────┼──┼──┼────┼────┼─────┼────┤
│20│全室內插座更新│31│組│900元│27,900元│4組未依約│3,600元│
│││││││施作││
├───┼───────┼──┼──┼────┼────┼─────┼────┤
│22│LED筒燈│4│組│500元│2,000元│2組未依約│1,000元│
│││││││施作││
├───┼───────┼──┼──┼────┼────┼─────┼────┤
│23│LED陽台燈│1│組│500元│500元│未依約施作│500元│
├───┼───────┼──┼──┼────┼────┼─────┼────┤
│24│LED吸頂崁燈│3│組│800元│2,400元│未依約施作│2,400元│
├───┼───────┼──┼──┼────┼────┼─────┼────┤
││5個門之門止器│4│組│100元│400元│未依約施作│400元│
││市價│││││││
├───┼───────┼──┼──┼────┼────┼─────┼────┤
││5個門之門把喇│4│組│100元│400元│未依約施作│400元│
││叭鎖市價│││││││
├───┴───────┴──┴──┴────┴────┴─────┴────┤
│總計:91,100元,依系爭鑑定報告縮減為15,318元│
├──────────────────────────────────────┤
│編號2:因瑕疵應減少報酬部分│
├───┬───────┬──┬──┬────┬────┬─────┬────┤
│項次│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說明│求償款│
├───┼───────┼──┼──┼────┼────┼─────┼────┤
│7│【泥作工程(壁│1│式│10,000元│10,000元│廚房牆面不│5,000元│
││磚、地磚)】│││││平且龜裂││
││廚房牆面整平粉│││││││
││刷│││││││
├───┼───────┼──┼──┼────┼────┼─────┼────┤
│11│原有舊浴室門砌│1│式│8,000元│8,000元│龜裂不堪需│8,000元│
││磚│││││重新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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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做窗門、水泥│1│式│10,000元│10,000元│各處裂痕縫│6,000元│
││坎縫,粉平│││││隙及凹凸不││
│││││││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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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廚房牆面砌磚(│1│式│13,000元│13,000元│嚴重未依約│4,000元│
││廚房L型側邊女│││││施作,自行││
││兒牆上砌磚/防│││││改成鋁板牆││
││水)│││││(有縫隙未││
│││││││填補)。││
├───┼───────┼──┼──┼────┼────┤各處裂痕縫││
│14│廚房爐檯後補磚│1│式│3,000元│3,000元│隙、凹凸不││
│││││││平整及女兒││
│││││││牆面壁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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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作工程】│28│尺│1,800元│50,400元│鋼骨架結構│20,000元│
││客廳/臥室隔間│││││應未依基本││
││牆│││││工法架構,││
│││││││致隔間板不││
│││││││穩固及各處││
│││││││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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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廳矽酸鈣板平│2│坪│3,000元│6,000元│局部龜裂│3,000元│
││釘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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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廚房木門│1│樘│10,000元│10,000元│瑕疵品,木│3,000元│
│││││││頭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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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前陽台木門│1│樘│10,000元│10,000元│瑕疵品,色│5,000元│
│││││││澤多處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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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客廳矽酸鈣板平│5│坪│3,000元│15,000元│局部龜裂│6,000元│
││釘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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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油漆工程】│1│式│10,000元││施作瑕疵不│20,000元│
││餐廳/廚房天花│││││良││
││板牆面防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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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程總價│全│式│61,640元│61,640元│未依約施作││
│││││││,各處局部││
│││││││不良之披土││
│││││││造成凹凸不││
│││││││平及部分未││
│││││││上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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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電、衛浴工│1│組│6,000元│6,000元│門邊條色差│2,000元│
││程】浴室塑鋼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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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廁所排水移位│1│式│4,000元│4,000元│施作嚴重瑕│4,000元│
│││││││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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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前後陽台排水孔│2│式│4,000元│8,000元│後陽台施作│4,000元│
││移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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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衛浴設備安裝│1│室│5,000元│5,000元│施作瑕疵│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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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未作維修口│││││施作嚴重瑕│10,000元│
│││││││疵及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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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工程】│14│坪│3,500元│49,000元│客廳臥室因│7,000元│
││3,500/坪│││││亂釘修繕││
│││││││(各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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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窗工程】││││92,500元│對縫隙置之│20,000元│
││鋁窗工程總價│││││不理,填補││
│││││││處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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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98,000元,依系爭鑑定報告縮減為78,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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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需重新修繕或補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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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所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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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浴室估價│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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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廚房修繕│45,000元│
││(地面磁磚及女兒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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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樓局部修繕裝修費│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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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廳木地板因潮凸起,│16,500元│
││重鋪設損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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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廚房地磚隆起,彭共破│12,000元│
││裂,再修繕時需搬移原││
││廚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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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施工問題,造成小房│30,000元│
││間外牆嚴重孔洞、破裂││
││紅磚外露及廚房屋頂施││
││工不良,必須再修繕油││
││漆,及細清完垃圾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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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96,500元,縮減為1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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