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38號

原告 蔡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明確區段地號)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補正明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彥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