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38號
原告 蔡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明確區段地號)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補正明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彥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38號
原告 蔡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明確區段地號)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補正明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