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414號

原告 黃鐏毅

訴訟代理人 黃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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