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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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一、原告與被告 陳中昱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請求所據之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契約之清晰影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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