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正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子毅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本訴之上訴利益為16萬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4萬元,分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3,810元,合計6,300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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