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蔡若樺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蔡若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若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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