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屠啟文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 律師
陳培仁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繼民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丁○○、丙○○、乙○○、戊○○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丁○○、丙○○、乙○○、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1項、第304條、第330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04條、第3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1項等罪罪嫌重大;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02條、第305條、第346條第3、1項等罪罪嫌重大;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被告戊○○涉犯2次刑法第346條第3、1項恐嚇取財既、未遂罪罪嫌重大,而分別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等有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相當可能性存在,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將其等5人收押。
二、茲查,被告甲○○、丁○○、丙○○、乙○○、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其等5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7月23日起,予以延長被告甲○○、丁○○、丙○○、乙○○、戊○○等5人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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