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99年3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72,17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632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6,163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5,267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6,226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622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630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6││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630元│99年2月15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7││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