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丙○○、乙○○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23,16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0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於民國98年7月1日開始計息,並訂於98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詎債務人丁○○自99年2月1日(起息日為99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380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乙○○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380元│99年1月1日起至│百分之1.55│99年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9年7月31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9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2.6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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