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丁○○、
己○○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765元,應繳裁判費
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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