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39號

原告 陳秀香

被告 陳國勤

陳國玉

陳鎮清

鍾盛

鍾玉秋

陳駿章

陳宥良

陳英傑

陳彥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原物分割。上開土地面積2000.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4分之2,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2000.2㎡×應有部分2/24=400,0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分割方案,即以書狀陳明各共有人分配之位置(例如於地籍圖謄本中標示A、B、C…,並表示A、B、C…各分配予何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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