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編號│訴訟標的│價/金額(新台幣)│價額共計(新│共計應徵│備註│││││台幣)│裁判費(│││││││新台幣)││├──┼──────────────────┼───────────┼──────┼─────┼─────┤│1│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萬│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4,000,000元│40,600元││││隆段二小段第352地號、第37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2279(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街○○號3樓之3)之建物,於民國96│││││││年10月18日登記,登記收件字號為文山字│││││││第28141號,權利人甲○○,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台幣2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97年4月16日,設定義務人 黃婉 │││││││如,債務人乙○○、 蔡依靜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2│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萬│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隆段二小段第352地號、第37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2279(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街○○號3樓之3)之建物,於民國97│││││││年5月16日登記,登記收件字號為文山字│││││││第11662號,權利人甲○○,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台幣2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0年4月30日,設定義務人黃婉│││││││如,債務人乙○○、蔡依靜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3│被告應塗銷第一項及第二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