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救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救更㈠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