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輝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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