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391號上訴人 陳勝紀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志陽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