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志誠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有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
  第371號民事判例可參。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祭祀公業
   陳得福 之財產至少有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208
  號地號土地兩筆,原告僅依臺中市○○區○○段○○○號地號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有未洽,應補正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依上開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陳志誠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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