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志誠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有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
第371號民事判例可參。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祭祀公業
陳得福 之財產至少有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208
號地號土地兩筆,原告僅依臺中市○○區○○段○○○號地號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有未洽,應補正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依上開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陳志誠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