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廖啓宗 被告 林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