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09號上訴人 賴正穎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嘉玲 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萬9,920元(見本院卷㈡第1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上訴人僅繳納5,950元,尚欠87,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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