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顏惠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昱維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二項訴之聲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8,4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二、原告如主張系爭貸款僅有一筆,借款人為被告賴昱維,另被告 周宇軒 及其餘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雨 為連帶保證人,而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869,207元。則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加註明前二項所請求給付之內容,於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之範圍內,其他被告同免責任之旨,始得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9,207元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依補正結果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