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黃惠敏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復洲 、 林宏柏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