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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