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聲沒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三字第12812號函送之海洛因0.0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92年10月25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已於93年12月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177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2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11月19日編號調科壹字第220016252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