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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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壹點捌公克,驗後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之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94年4月26日下午5時5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與中正一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晶體1包,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9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23日94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晶體1包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1.8公克,驗後毛重1.7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扣案之晶體1包屬違禁物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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