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1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判程序再次否認犯行,辯稱:其是不小心將油漆罐掉到地上,才沾到告訴人之大門等語,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以查明事實,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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