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智軒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智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薛智軒因詐欺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