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7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圖樣之橡皮擦貳拾柒個及尺貳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緩字第616號被告吳信儀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橡皮擦27個、尺22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保管字第3898號)係被告吳信儀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信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77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15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圖樣之橡皮擦27個、尺22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898號),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品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復有商標登記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9-2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