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618號債權人府城家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銘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昭來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經債權人催告仍拒不給付,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清償云云。惟查,本件周銘源先生係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身分代表債權人提出聲請,而其係於民國90年8月11日當選主任委員,且據其陳報,之後因無人願任主任委員,現仍由其續任。惟依狀附「府城家園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㈡」規定:「管委會之幹部於每年社區會員大會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任期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參以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周銘源先生於00年0月0日任期屆滿時即視同解任,於該日後已無代表債權人之權限,自不得以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本件聲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既未由經法定代理人合法提出,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