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5817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05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