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淑梅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姚淑梅傷害部分之記載(被訴妨害公務等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 顏春城 告訴被告姚淑梅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業已依約登報表示道歉,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之本院民國101年4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101年3月13日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廣告版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