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竹交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8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乙○○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晚上9時許起至同日10時30分許止,在新竹市某工地飲用啤酒1瓶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同日晚上10時40分許開始騎乘其母 張田秋菊 所有之動力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同日晚上11時20分許,途經新竹市○○路○○○號前,因酒後生理協調失衡,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及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撞擊前方同向車道欲左轉進入加油站由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車燈、左側車門及左後視鏡後,人車倒地,致其本身受有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磨損或擦傷之傷害,嗣送醫急救後,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於當日晚上11時57分許,在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對之施以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檢定值為228mg/dL,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8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甲○警詢中之證詞。(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檢驗科檢驗報告。(四)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五)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七)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十一)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十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8239號被告乙○○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97年11月19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在新竹市某工地,飲用1瓶啤酒,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酒後駕駛張田秋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於同日23時20分許,途經新竹市○○路○○○號前道路,因酒醉無法安全操控該輛機車,復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由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其本身受有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磨損或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待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時,發現乙○○有飲用酒類物品之嫌,經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於同日23時57分,抽取其血液檢測酒精濃度含量,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28MG/DL,換算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8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2.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3.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被告因受傷住院無法製作)、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紙。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檢驗科檢驗報告各1紙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資佐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檢察官邱宇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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