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5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