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本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該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於96年7月16日減刑條例施行時,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案件,檢察官或應減刑人犯即可聲請法院裁定減刑。質言之,是否已經執行完畢,應以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時)是否已經執行完畢為判斷之基準,而非以法院繫屬或裁定時為準。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分別為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所明定。
四、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皆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且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受刑人嗣於95年6月28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雖於97年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惟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乙節,有95年執更峻字第50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後刑法,95年7月
1日施行前之刑法簡稱修正前刑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著有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附表之罪均係於95年
7月1日之前犯之,則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比較新舊法。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併罰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較修正前之規定為長,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修正刑法施行前,依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本件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法律適用,因刑法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雖已於95年6月28日假釋出監,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已減刑,然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得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視為減刑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又原判決諭知沒收等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刑期│││││││├──────┼────────┼────────┼────────┼────────┼────────┼────────┤│犯罪日期│92年10月間某日起│93年1月20日至93│93年1月17日至93│90年11月某日起至│92年3月19日至92│92年4月1日至92││年月日│至93年3月5日止│年3月5日│年1月20日│91年7月22日│年4月20日│年4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3年度毒│高雄地檢93年度毒│高雄地檢93年度偵│高雄地檢91年度毒│高雄地檢91年度毒│高雄地檢9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84號│偵字第484號│字第2175號│偵字第4012號│偵字第4012號│偵字第401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675│93年度訴字第675│93年度訴字第1350│94年度訴字第3008│94年度訴字第3008│94年度訴字第3008││││號│號│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3年5月27日│93年5月27日│93年8月18日│94年11月1日│94年11月1日│94年11月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675│93年度訴字第675│93年度訴字第1350│94年度訴字第3008│94年度訴字第3008│94年度訴字第3008││││號│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3年6月17日│93年6月17日│93年9月24日│94年11月18日│94年11月18日│94年11月18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是否合於九十│視為減刑│視為減刑│視為減刑│視為減刑│視為減刑│視為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5年度聲字第291│95年度聲字第291│95年度聲字第291│95年度聲字第291│95年度聲字第291│95年度聲字第291││備考│號裁定,定應執行│號裁定,定應執行│號裁定,定應執行│號裁定,定應執行│號裁定,定應執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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