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
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