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3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劉豫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1月1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463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豫仁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豫仁於民國109年9月14日8時
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超級巨星KTV前與李睿
黌互相鬥毆,為移送機關員警查獲,因認被移送人劉豫仁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而移送本院裁
處。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移送機關之
移送書所載,被移送人劉豫仁違反社會秩序護法之行為日為
109年9月14日,依上開規定,移送機關至遲應於109年11
月13日前將本件移送至本院裁處,惟移送機關遲至109年11
月23日始將移送書送達本院,此有本院在移送書上所蓋收文
戳可稽,距被移送人劉豫仁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顯已逾二個月,移送機關所為之移送自非合法。是本院尚難
對被移送人劉豫仁逕予裁處,爰為被移送人劉豫仁不罰之諭
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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