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李品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3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79號、113年度偵字第11433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陳孟皇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