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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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峻瑋
被移送人   陳龍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0月2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4292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峻瑋、陳龍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峻瑋、陳龍吉等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22日17時1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因口角互相扭打,陳龍吉並以安全帽攻擊陳峻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峻瑋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陳峻瑋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圖、受傷照片。
㈣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三、按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相鬥
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
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
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
果可資參照)。本件被移送人陳峻瑋、陳龍吉等二人於上揭
時、地互相鬥毆後,均受有傷害,雖其二人於警詢時均 陳明
就上開行為互不提出刑事告訴,惟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陳
峻瑋、陳龍吉等二人,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互相鬥毆,顯對
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妨害,仍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陳峻瑋、陳龍吉等二人因小事先發生口角
爭執,後情緒失控即互相鬥毆之動機、行為之手段及所生危
害尚非嚴重、被移送人陳峻瑋、陳龍吉等二人為雙胞胎兄弟
關係、違序後坦承上情,復衡以其二人之經濟狀況、年齡、
智識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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