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70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山逸租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