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被上訴人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 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