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官官即官婉婷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相對人債務,經相對人取得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
嗣由同院發給109年度司執字第15780號債權憑證後,相對人
再以該債權憑證對聲請人之財產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
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25731號執行事件受理。惟相對人對聲請
人之債權已罹於時效,相對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
產,聲請人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對相對人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上開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停止執
行等語。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18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780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台中
市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工作所得報酬債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125731號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9年10月27日對
第三人台中市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發扣押命令,再於同年12
月2日發移轉命令,將聲請人自109年11月起對第三人台中市
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每月可處分薪資債權移轉予相對人;
嗣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受理等情,固
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誤。惟
聲請人自承其所任職之台中市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接獲本院
之執行命令後,其已於109年11月10日提出離職,於同年月18
日拿到離職證明等語,並提出勞健保退保申請書及離職證明書
為憑。足見聲請人對台中市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現已無每月
可處分之薪資債權,尚無從依移轉命令移轉該薪資債權予相對
人。是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5731號執行事件已無正在進行
中之執行程序,而告終結,自無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問題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已罹於時效,並具狀向本院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
00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